《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注:2000年版)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即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下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2000年12月25日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 1255号),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及面最广、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电信资费调整,也是我国最后一次电信资费由政府为主导的大的资费调整。2000年电信资费调整方案中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详见下表1。
表 1:2000年电信资费调整方案中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
2002年8月6日国家计委联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计价格[2002]1320号)中明确了由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所管理的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下的电信业务,有三大类基础电信业务、共12项,具体详见下表2。
表 2:由各省通信管理局所管理的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下的基础电信业务
由表2看出,1320号文件是在以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扩大了电信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这些业务一般都是基础业务,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宜直接为市场调节价,所以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这些电信业务收费项目,可以分为下述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根据市场变化需要,在之前资费管理文件中已经是政府指导价,共有4项,具体详见下表3。
表 3:原来已是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的电信业务
第二种情况是部分基本业务的一次性收费。因为我国的国土面积广阔,各地的经济差异很大,而电信业务一次性收费是用户使用该业务的一个价格门槛,这个门槛设置的高低应该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收入情况。另一方面,这些基础电信业务很多都是属于垄断性或者区域性垄断业务,区别于列入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的那些一次性收费。因此,政府应该对其进行价格管制,大部分收费项目都列入了政府指导价的范围,这种做法,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又给电信运营企业更多的经营权,以促进其业务的发展。这些业务的收费项目共有9项,具体详见下表4。
表 4: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下的一次性收费的电信业务
第三种情况是一些其他业务资费。一是部分电信业务的成本因地域不同存在很大差异,如租杆挂线、光芯、管孔业务收费。二是部分临时、短期租用业务和局限于特定用户,影响面较小的基础电信业务,这些业务的收费项目共有5项,具体详见下表5。
表 5: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下的其他电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