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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浏览:2789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2-10-25

一、概述

电子邮件(Emaile-mail)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或通常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各个用户(或称网络终端用户)之间,通过电子信件形式进行通信的一种通信方式,或称为一种通信业务。该业务属于我国《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业务编码B25)的一种,信息服务业务是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业务编码B2)的一种。信息服务业务又分为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那么电子邮件服务则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一种。电子邮件服务与传统邮政的邮件服务相比,有传输速度快、内容和形式多样、使用方便、费用低、安全性好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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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网络的发展与普及,电子邮件(Email)服务业务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应用,为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的一种重要的必不可少的通信工具。然而,由此又为人们带来了一个极大的烦恼,就是垃圾电子邮件的泛滥。垃圾电子邮件(Spam Email)在我国相关通信行业标准中给出的定义是:指接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以及隐蔽发件人身份、地址或者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由此定义可知,垃圾电子邮件不仅是烦恼,更是一种公害,甚至危害到我国网络信息的安全。因此,防止垃圾电子邮件,还正常电子邮件服务业务使用一个健康的环境,成为必然。防止垃圾电子邮件一方面从通信技术着手,另一方面应从行政管理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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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当时的信息产业部在2006220日就专门出台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的部门规章,以加强对电子邮件服务的行政管理,对防止垃圾电子邮件起到了强大的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和威慑作用。该《办法》的内容共27条,自 2006 3 20 日起施行。若要详细了解该《办法》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

附件:《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

二、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反垃圾邮件立法迈出关键一步。虽然我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中涉及到电子邮件,但只是把它作为增值电信业务的一个很小的部分来进行管理,是粗线条的管理。电子邮件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给人们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与此同时,它也被少数人利用发送垃圾广告、进行网络欺诈、传播反动色情信息、散布谣言、传播计算机病毒等,不仅占用了大量的网络传输带宽,影响了网民的正常网络通信,也对社会治安、网络安全乃至国家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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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已导致我国已经成为垃圾邮件的重灾区和受害国。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调查,20048月至20054月,我国网民平均每周收到的垃圾邮件为16.8封,垃圾邮件数量占收到的总邮件数量的60.87%。社会各界对上述问题非常关注,广大网民、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均要求加强反垃圾邮件立法工作。而国外反垃圾邮件立法也是大势所趋,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均采取了立法手段加强对垃圾邮件治理。通过反垃圾邮件立法,可以避免本国成为垃圾邮件发送者避风港,并为进行反垃圾邮件执法方面的国际合作奠定基础。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是我国反垃圾邮件立法进程中的关键一步,虽然它在法律效力上仅仅是一部行政规章,但是,它是今后制订法律层次的反垃圾邮件法的基石。可以说,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反垃圾邮件立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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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的解读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该《办法》主要从电信业务的角度切入,规范的主体包括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电子邮件发送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

2、重申了电子邮件通信秘密保护原则

依法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立法原则之一。《办法》依据《宪法》、《电信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网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的保护。《办法》第三条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3、制订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的基本措施

规范和加强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是有效打击垃圾邮件、保障电子邮件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之一。为此,《办法》规定:一是对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二是建立了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登记制度。三是要求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按照技术标准建设服务系统,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四是对电子邮件服务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例如,第八条规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和使用规则;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等。

4、明确了垃圾邮件的界定原则

考虑到是不是“垃圾邮件”主要取决于邮件接收者的判断,《办法》没有对垃圾邮件进行界定,而是结合垃圾邮件的危害规定了几种禁止行为,如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内容。

5、确定了规范广告电子邮件的选择政策

对于广告电子邮件,有“选择加入”(optin)和选择退出optout)两种政策选择。选择加入即只有在用户明确表示同意后才能向其发送广告邮件选择退出即只要在用户明确表示拒收后才不能继续向其发送广告邮件。从遏制垃圾邮件目标看,选择加入为严厉。综合考虑其他国家的立法情况,《办法》采用了“选择加入”的政策,如第十三条第(二)、(三)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6、建立了垃圾邮件的举报机制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了接到举报后的处理程序。

7、规定了违反《办法》的处罚措施

《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管理措施和义务的处罚,并对违反规定发送电子邮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另外,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受到各界人士的极大关注,为了便于广大网民更好地理解该《办法》,信息产业部就大家关注的相关问题整理汇总,并形成答案,具体详见下附录。

附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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