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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卫星通信网络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相关管理规定

浏览:3486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4-03-05

在我国,建立卫星通信网络和设置使用地球站(包括固定地球站和移动终端地球站)的管理规定主要是遵循我国通信主管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行政规章,目前主要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第7号令《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和19号令《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这些部门行政规章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而制定的。

一、《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行为,避免和减少卫星网络之间、地球站与共用频段的其他无线电台之间的相互干扰,促进卫星通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法规,原信息产业部和现工信部都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做出了相应地规定。

1、原信息产业部的部令第21

原信息产业部于2002621日发布了《建立卫星通信网络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部令第21号),该规定自200210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必须遵守本规定。

该规定共有541条和1个附件组成,具体的章名称及对应的条数汇总在下表1-1-1中;其附件《卫星通信网总体技术方案应包括的基本资料》的内容详见下表1-1-2。若要详细了解信息产业部令第21号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1-1

1-1-1:信息产业部令第21号的目录

1-1-2:信息产业部令第21号附件的内容

附件1-1:《建立卫星通信网络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信产部部令第21号)(已废止)

2、工信部的部令第7

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后,启动了对原信息产业部部令第21号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工信部同时对其他通信类的8部部门规章同时开展了修订工作。修订工作的原则有3个,详见下表1-2-1中,修订的内容体现在制度的调整与创新上,归纳为5个方面,也汇总在表1-2-1中。

1-2-1:工信部成立后对部门规章修订工作的原则与内容创新

为此,工信部以第7号部令于200931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建立卫星通信网络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并自200941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原信息产业部第21号部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适用该规定。

所称的卫星通信网,是指利用卫星空间电台进行通信的地球站组成的通信网。所称的地球站,是指设置在地球表面或者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的、与空间电台通信或者通过空间电台与同类电台进行通信的电台。该规定求,国家对建立卫星通信网实行许可制度。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

新修订的规定共由5章(40条)条文和1个附录组成,具体的章名称及对应的条数汇总在下表1-2-2中;其附录《卫星通信网技术方案应包括的基本资料》的内容与表1-1-2基本相同。

1-2-2:工信部部令第7号的目录

1-2-2与表1-1-1相比,其章数、章名及对应的条数基本相同,只是在第四章《罚则》中减少了一条。但条款的具体内容相对变化还是较大的。如同样是第五条,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原版要求为5项,而修订版要求为8项,等等。若要详细了解修订版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1-2

附件1-2:《建立卫星通信网络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工信部部令第7号)

二、《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作为陆地移动通信网和固定通信网的补充和延伸,在我国已广泛应用于车船指挥监控、新闻报道、灾害救助、森林防火、水文监测、地震监测、石油地质勘探、科学考察、体育活动、应急通信和边远地区通信等多个领域。由于卫星移动通信系统覆盖我国的波束同时可以覆盖其他国家及境外关口地球站,有些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具有星间链路及星上处理和交换能力,为境外运营商(或者其代理商)在我国境内非法发展陆地移动地球站用户,以及为境内用户非法使用境外关口站提供了条件。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以加强对陆地移动地球站的管理,规范其设置使用行为,减少非法用户,确保通信安全,保障国家利益。

于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0年上半年就启动了该办法的编制工作,历时近一年的时间出台了该《办法》,其相关历时时间相关节点详见下表2-1中。因此,为了规范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的设置使用,避免和减少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之间、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与其他无线电业务系统之间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1421日发布了《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工信部部令第19号),并于同年61日起开始实施。

2-1:《管理办法》出台的历程

该办法所规范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的类型有6种,其要求详见下表2-2。办法对移动地球站分为两类进行管理,一类是陆地移动移动地球站,另一类是船载和航空器载移动地球站。对于陆地移动移动地球站,工信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陆地移动地球站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的申请,核发电台执照。对于船载和航空器载移动地球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2-2:移动终端地球站的类型及要求

该办法共由22条条款和2个附录所组成。该办法的主要规定内容可归纳为7个方面,具体汇总在下表2-3中。其中,附录为《移动地球站注册登记申请表》(附录一)和《移动地球站技术资料备案表》(附录二),附录中给出了具体表格格式和详细的填表说明。若要详细了解工信部部令第19号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2

2-3:工信部部令第19号的主要规定内容

附件2:《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工信部部令第19号)

另外,随着移动平台地球站,也包括动中通地球站的大量使用,我国无线电管理部门又专门出台有相应的规范性管理文件。

欲详细了解我国对于移动平台地球站(含动中通地球站)管理文件内容的请进入

欲进一步了解我国无线电台(站)管理内容的请进入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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