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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和《电信条例》关于电信资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浏览:1806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07-10-19
 

1、《价格法》中关于电信资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于19971229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51日起执行。《价格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制定《价格法》的目的是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明确规定了三种定价形式,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价格法》中对政府的定价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政府对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可以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定价的依据为“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国民经济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同时提出了听证会制度,“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电信业务,尤其是基本电信业务作为国家重要的公用事业,电信主管部门应结合发展和电信市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电信资费的管制,将国家、企业和用户三者利益有机结合,制定和调整电信资费。当然电信资费的管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电信市场竞争环境的不断变化,电信资费的管制内容和管制形式也会进行相应调整。

2、《电信条例》中关于电信资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2000920,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并以国务院第291号令正式对外发布,这是我国电信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电信法制建设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其中关于电信资费方面的内容,主要明确了资费制定的原则、资费的分类及管理、资费制定的程序,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建议和对电信企业的要求等。

《电信条例》第二十三条为“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该条明确提出了电信资费制定的依据和原则,提高了电信资费制定的透明化和制度化。

《电信条例》第二十四条为“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该条明确了电信资费分类标准,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还提出了不同定价形式的适用范围,为电信资费向市场调节价过渡提供了必要保证。

《电信条例》第二十五条为“政府定价的重要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幅度,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标准幅度内,自主确定资费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该条明确了电信资费的制定过程和管理权限,实现了依法管理电信资费。

《电信条例》第二十六条为“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该条明确了制定电信资费时听取意见可采用听证会等形式,以及企业提供定价依据的义务,实现了电信资费管制的制度化。

《电信条例》对电信资费形成机制、管理和制定进行了调整与改革,为电信资费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起到了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促进电信资费制定向公正、公开、透明转变,初步实现了电信资费管理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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