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格法》中关于电信资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于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电信业务,尤其是基本电信业务作为国家重要的公用事业,电信主管部门应结合发展和电信市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电信资费的管制,将国家、企业和用户三者利益有机结合,制定和调整电信资费。当然电信资费的管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电信市场竞争环境的不断变化,电信资费的管制内容和管制形式也会进行相应调整。
2、《电信条例》中关于电信资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电信条例》第二十三条为“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该条明确提出了电信资费制定的依据和原则,提高了电信资费制定的透明化和制度化。
《电信条例》第二十四条为“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该条明确了电信资费分类标准,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还提出了不同定价形式的适用范围,为电信资费向市场调节价过渡提供了必要保证。
《电信条例》第二十五条为“政府定价的重要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幅度,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标准幅度内,自主确定资费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该条明确了电信资费的制定过程和管理权限,实现了依法管理电信资费。
《电信条例》第二十六条为“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该条明确了制定电信资费时听取意见可采用听证会等形式,以及企业提供定价依据的义务,实现了电信资费管制的制度化。
《电信条例》对电信资费形成机制、管理和制定进行了调整与改革,为电信资费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起到了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促进电信资费制定向公正、公开、透明转变,初步实现了电信资费管理的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