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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2188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2-11-29

一、引述

电信服务质量(Quality of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的标准水平。电信服务是电信用户(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享有的公共服务的一种,在享有电信服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包括所享有的电信业务服务、电信接入服务等的可享性与便利性的程度;电信服务的标准化与规范性的能力;电信服务的体验感与满意度的水准;等等。因此,电信服务的经营者或提供者应当将电信服务质量作为其首要追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作为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电信业务经营者为提高其服务质量,首先,应该扎实落实相关电信服务规范。为了提高电信服务的质量,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利,保证电信服务和监管工作的系统化和规范化,我国电信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专门发布了《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服务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等相关服务规范,主要包括其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做到规范化服务,是提高电信服务质量的牢固基础。其次,电信服务的经营者或提供者应该建立健全自己的提高电信服务质量的规范体系、流程标准、操作机制(应对、处理、反馈、改进等)、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处罚等)。做到制度化管理,是提高电信服务质量的有力保障。其三,电信服务的经营者或提供者应该自觉接收通信行业行政主管机构及电信用户和社会的监督检查、评价考核。做到勇于面对社会监督,是提高电信服务质量的持续推进。

欲详细了解我国电信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电信服务规范内容的请进入

电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电信服务经营者或提供者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是我国行政法规确立的一种管理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为此,我国电信行业主管部门还专门制定了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其目的是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其电信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对侵犯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等等。

欲具体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具体内容请进入

二、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出台沿革

1、《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

20009月国务院首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后,为了有效落实该《条例》确立的电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电信服务经营者或提供者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管理机制,当时的信息产业部立即于2001111日制定并发布了《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获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该《办法》规定: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对侵犯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该《办法》的内容共有二十七条所构成,对电信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职权;不定期的抽查及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配合要求等做出了规定。

2、工信部对《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的修订

20149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中,决定对若干部门规章进行修订,其中包括《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其某些条款做出修订。它是根据国务院取消“电信服务格式合同备案”的要求,删除了有关格式条款应当报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同时,鉴于《电信服务规范》已对重大通信障碍阻断的报告问题作出规定,删除了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立即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重大通信障碍阻断的规定;等等。

欲详细了解工信部令第28号”对《办法》修订的具体内容请进入

修订后作为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的2014年版。若要详细了解2014年版该《办法》的具体内容请查阅下附件。

附件:《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2014年版)

三、工信部修订《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

主要是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 44号)等文件有关“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相关制度建设”的要求,工信部组织对国务院2002年至2013年下放和取消的九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工信部单独制定或者牵头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此次规章清理采用了一揽子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章的方式。一是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有针对性地修改相关规章中所涉及的条款和制度(对《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就属于此类);二是对围绕实施某一项行政审批项目所制定的规章,在国务院取消该审批项目后原则上废止相关规章;三是对需要全面修订的规章, 按照规章立法程序开展修订工作,不列入此次一揽子清理的范围。

欲进一步了解电信领域其它部门规矩请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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