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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间互联费用结算的管理

浏览:6395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17-11-07

在网间互联过程中,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电话网、IP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卫星移动通信网之间的联网费用结算,以及互联网骨干网与固定本地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之间的结算问题已成为重点和焦点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互联是否顺利、市场竞争能否有效地开展。要搞好网间互联,就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互联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当初我国的网间通话费结算标准是以资费为基础确定,随着电信网间互联工作的深入发展,电信网间互联的联网费用结算制定也要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接轨,也要纳入到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为此,原信息产业部于20013月制定了《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信部电[2001]195号),后又于2003年修订颁布了《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信部电[2003]454号),对电信网间的联网费用结算方式和结算标准作出了规定。该办法适用于下列8类公用电信网间互联后的电信业务结算,以及互联中继的费用分摊:固定本地电话网;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电话网;IP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卫星移动通信网;互联网骨干网;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一、关于《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

原信息产业部于20013月制定的《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信部电[2001]195号),是《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的配套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互联互通中应当执行《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不得在规定标准以外加收费用。该办法自2001321日开始施行,并代替《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试行)(信部电[1999]730号)。

结算办法的制定和施行,促进了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有效竞争,保障了电信网间互联,维护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也为《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的施行提供了条件和保障。结算办法适用于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电话网、IP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卫星移动通信网之间的通话费结算,以及互联网骨干网与固定本地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之间的结算。

《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共930条和一个附件(接续费及转接费标准)。其章名及对应的条数汇总在下表1-1中,可以看出办法除了对各种业务的话费结算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外,还对结算时间单位、结算周期、结算地点及费用核对到给出了具体的规定。附件的接续费及转接费标准详见下表1-2(即条文中的XYZ值),注意该附件规定的取值是有时间限制的。若需详细了解《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具体条款内容的请查阅附件1

1-1:结算办法的章与条

1-2:接续费及转接费标准

附件1:《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信部电[2001]195号)(已废止)

二、关于《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

《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信部电[2001]195号)经过近两年多的施行,曝露出了一些问题,为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联网结算过程带来了困惑,而且所规定的接续费及转接费标准执行时限已到期。因此有必要对该办法进行修订。

为此,原信息产业部于20031028日对195号文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信部电[2003]454号)。该办法自2003121日开始施行,并代替了《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信部电[2001]195号)。

新修订办法的目的是:为促进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有效竞争,保障电信网间互联,正确处理与协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新办法对于固定网间结算的费率没有做出改变,而备受关注的移动通信网间结算问题本次得到了解决,最终形成两大移动通信网以固定网每分钟0.06元的标准为参照进行结算的规定。办法还对不同运营商网间电信设备的共建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细化了老办法中双方各承担一半费用的原则,使得不同运营商在网络共建中的利益得到了制度性保证。同时,新办法对引发网间结算争议后的处理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若两家运营商对网间结算计费数据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以根据后续出台的《网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监督抽测,进行争议判定。但公布的办法仍然是一项过渡性规定,因为该办法的附件《电信网间互联结算表》将会随时做出变动,重新公布,今后的网间结算标准将在此办法的基础上,根据互联互通经济成本核算工作的结果做出相应调整。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共834条和一个附件(电信网间互联结算表)。其章名及对应的条数汇总在下表2中,与表1-1对比可以看出,由于增加了附件《电信网间互联结算表》,使原办法关于通话费结算的条款内容大幅度减少,新办法只有一章两条做出规定。新调整增列了网间结算的实施与争议处理、网间结算的技术保障、互联中继费用的分摊的规定内容,尤其是仅网间结算的实施与争议处理一章就使用开列了13条给出规定。互联中继费用的分摊明确了互联双方可采用自建、共建传输线路,或租用电路方式实施互联,具体方式由承担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决定,并给出了在各种方式下的中继费用分摊方法。

2:《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的章与条

新办法的附件《电信网间互联结算表》非常具体详细,按呼叫类型给出了7大类36种,每种呼叫类型对来话方、去话方、转接方、计费方、核对方都进行了明确,同时做出了结算关系与标准,为互联结算提供了充分的标准依据。若需详细了解《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具体条款内容,及《电信网间互联结算表》的内容,请查阅附件2

附件2:《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信部电[2003]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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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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