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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电源与环境集中监控系统的组网要求

浏览:4954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19-10-12

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主要是针对通信局(站)内电源系统的集中监控和管理。工程实践中可根据电信运营企业的维护管理体制、运行维护需要和各通信局(站)的具体情况,将其他动力、配套及基础设施的管理内容纳入本系统之中进行统一的、综合化的监控管理,包括机房空调、机房环境、节能、安全防范、消防等等。我国通信行业标准YD/T 5027-2005《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对集中监控系统的相关要求做出了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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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结构要求

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一般由监控模块、监控单元、监控站、监控中心组成,其网络结构可根据维护管理要求灵活配置。典型的三级网络结构为:端局(站)设置监控单元,区或若干个端局(站)设置监控站,本地网设置监控中心。

监控模块之间及监控模块与监控单元之间宜采用RS-232RS-422RS-485等串行接口或其他通用的开放性好、互操作性强、组网简单的现场总线接口连接。监控模块之间及监控模块与监控单元之间的传输线宜采用屏蔽双绞线。对于距监控单元的距离(布线的长度)不超过15 m的带有监控模块的智能设备,可采用RS-232接口直接接入。当超过15 m时,可通过RS-422RS-485或其他现场总线接入。监控单元与监控站之间宜优先利用DCN网连接。监控站与同一楼内的监控单元之间可采用RS-232接口并经过调制解调器进行连接。监控站与监控中心之间宜优先利用DCN网连接。微波站、光缆站和移动通信基站与监控中心(监控站)之间的信息传输宜利用通信局(站)已有的传输网络资源。

二、组网要求

监控系统组网应符合的原则为:

1、监控模块(SM):

各通信局(站)根据智能设备和非智能设备的具体情况配置监控模块(智能设备是指内部自带具有监控功能和通信接口的设备,除此之外的其他设备则属于非智能设备)。智能设备内部自带具有监控性能和通信接口的监控模块,可直接或通过协议转换的方式接入监控系统,一般每台智能设备作为一个监控模块。非智能设备采用通用或专用数据采集控制设备进行监控,每一个数据采集控制设备作为一个监控模块。根据监控对象和内容,监控模块分为自备式监控模块和通用型监控模块两种,具体详见下表2-1。通用型监控模块可以接入不同类型、不同规格的非智能设备,并对其进行监控。

2-1:自备式监控模块与通用型监控模块

2、监控单元(SU):

一般情况下,每一个通信局(站)配置一个监控单元,大型电信枢纽楼、电信综合楼由于被监控设备多、监控点多,并且比较分散,因此可根据被监控设备的分布情况及维护管理要求设置多个监控单元。监控单元对下层各种监控模块进行监控管理。微波站、光缆站、移动基站等被监控设备较少或无人值守的局(站)可不设监控单元,其设备监控模块可通过一定的传输方式连接到上级监控站的前置机上。

3、监控站(SS):

电信枢纽楼、县级以上电信综合楼及其他各种有人值守且被监控设备较多的通信局(站)应设一个监控站。县级的行政区(区、市、县)一般配置一个监控站。对于较小的区、县,可以不设监控站,而将其区域内的监控单元连接到附近大的监控站,或直接连接到上一级的监控中心。

4、监控中心(SC):

根据目前各电信运营企业维护管理体制的要求,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已成为本地网网管的一个子系统,因此本地网/城域网网管中心应设置一个监控中心,属于本地网/城域网网管的一个组成部分。

微波站、光缆站等长途干线的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可根据实际维护管理情况纳入不同城市的本地网/城域网监控中心。在本地网/城域网监控中心之上可不设置更高一级的监控体,本地网/城域网监控系统的上级行政及技术管理部门可通过DDNDCN及分组交换等网络调取各本地网/城域网监控中心的数据。

三、监控系统的功能要求

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的功能分别对监控模块、监控单元、监控站和监控中心提出功能要求,具体详见下表3。监控系统的监控对象及功能内容应根据电信运营企业的维护管理体制、运行维护需要和各通信局(站)的具体情况进行选取。

3: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的功能要求

四、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要求

1、监控中心和监控站的设备配置要求

应选择高可靠性计算机和其他标准化的配套设备。计算机容量除满足本期外,还要能满足3~5年业务发展的需要。网络接口应考虑一定的预留数量,便于扩展监控站和接入本地网/城域网网管中心(对于监控中心)和便于扩展监控单元和接入上一级监控中心(对于监控中心)。监控中心的重要设备应采用主备方式。

2、监控系统硬/软件的配置要求:

监控系统硬件和软件的配置要求详见下表4-2

4-2:监控系统硬件和软件的配置要求

五、监控系统的设备安装要求

1、设备安装位置选择要求

监控中心不单独建立局站,宜与本地网/城域网网管中心设在同一通信楼内。监控站应设置在通信枢纽楼、电信综合楼以及本系统监控范围内供电条件好且被监控点较集中的本地网/城域网电信楼内的有人值守的电源维护中心(室)。监控单元可以根据被监控设备位置设置在通信枢纽楼、电信综合楼、本地网/城域网电信楼以及各种通信局(站)内的电源设备机房中。监控模块应根据被监控设备的位置及现场条件尽量就近、集中设置。

2、设备安装要求

监控中心、监控站、监控单元的网络传输及接口设备应采用机柜(架)集中安放;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可采用专用工作台(桌)分散安装。设备安装固定及接线要牢固可靠。前端局站的采集器、网络传输及接口设备应尽量利用机柜(架)集中安放,并要求布局合理;对于不适合于集中安放的采集器,可在被监控设备附近以落地式或壁挂箱体的方式就近安装。对于放置计算机设备、网络传输及接口设备、采集器等设备的机柜(架)应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各种监控设备与机柜(架)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方式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各种传感器和变送器的安装位置应能真实地反映被测量,做到就近安装,隐蔽安装,对被监控设备尽量不改动或少做改动。消防设备和安防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公安消防部门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在市电停电时应能保证系统正常可靠运行,并宜采用所在通信局(站)内现有的直流电源或UPS电源。局站监控系统应对自身所用电源进行监测。

3、设备布线要求

监控系统的线缆布放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排列必须整齐美观。监控系统应选用非延燃型线缆,并根据现场环境条件选用适合要求的线缆;对于宜受电磁干扰的信号线应采用屏蔽型线缆。屏蔽型线缆安装时应注意屏蔽层的正确可靠接地。信号线和电源线应分离布放,并尽量远离易产生电磁干扰的设备和线缆,不应与其他强信号线及高频线近距平行布放。布线应充分利用原有的桥架、地沟、槽道和管道。布设于顶棚上及墙上的线缆应采用非延燃材料的槽(管)布放。

六、监控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要求

监控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要求应包括:遥控权限分配的要求;保密制度的要求;安全制度的要求和告警管理功能的要求等方面,具体汇总于下表6中。

6:监控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要求

上述简要的介绍了YD/T 5027-2005《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的组网与建设要求若要详细了解该标准内容的请查阅该标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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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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