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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中心篇导引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的传输质量指标

浏览:3719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18-03-14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的传输质量指标通常包括误码性能指标、可用性指标及系统间干扰容限等来衡量的。误码性能指标是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在可用期间内的主要质量指标,也是确定不可用门限的一项重要指标。

一、误码性能指标

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误码性能指标分为两类:即基于64kbit/s业务(即ISDN业务)和基于基群以上的恒定比特率业务(即B-ISDN业务),其误码性能指标的要求是不相同的。

欲详细了解数字微波这两类误码性能指标要求的请进入基于64kbit/s业务基于基群以上的恒定比特率业务

二、可用性

1、基于64kbit/s业务的数字微波

可用性是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另一项重要质量指标。我国国家标准GB/T 13159-2008《数字微波通信系统进网技术要求》给出了数字微波基于64kbit/s业务(通道或数字段)可用性定义及指标要求。

1)可用性定义:

可用性=1- 不可用性= [可用时间/(可用时间+不可用时间)]×100%

2)不可用时间与可用时间:上式中不可用时间定义为:在至少一个传输方向上,只要下表2-1-2中的AB两个条件中有一个连续出现10秒,即认为该通道不可用时间开始(这10秒计入不可用时间)。可用时间定义为:在两个传输方向上,下表2-1-2中的ab两个条件同时连续出现10秒,即认定该通道可用时间开始(这10秒计入可用时间):

2-1-2:关于不可用时间与可用时间要求(GB/T 13159-2008

3)可用性指标:对于三种不同等级的假设参考数字通道HRDP(双向)的年可用性指标要求详见下表2-1-3-1;对于各类假设参考数字段HRDS(双向)的年可用性指标应满足下表2-1-3-2的规定值。

2-1-3-1HRDP(双向)的年可用性指标要求

2-1-3-2HRDS(双向)的年可用性指标的规定值

欲详细了解数字微波3种不同等级的假设参考数字通道的请进入

注意:GB/T 13503-1992中给出的PDH微波系统HRDS可用性指标与表2-1-3-2略有不同,欲了解的请进入

2、基于基群以上的恒定比特率业务的数字微波

我国通信行业标准YD/T 2529-2013SDH数字微波通信设备与系统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中给出的可用性要求是:

其可用性的计算公式同上,关于不可用时间与可用时间的要求详见下表2-2-1;关于可用性的指标要求如表2-2-2所示。

2-2-1:关于不可用时间与可用时间要求(YD/T 2529-2013

2-2-2:长途微波网参考通道的可用时间指标要求(YD/T 2529-2013

我国通信行业标准YD/T 5088-2015《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中参照ITU-R 695建议给出的不可用性指标要求详见下表2-2-3

2-2-3: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不可用性指标要求(YD/T 5088-2015

其实,就数字微波假设参考通道而言,表2-2-3与表2-2-2比较其要求是一致,只是表述不同;那么与表2-1-3-1比较,其要求也基本是一致的。

三、系统间干扰容限

1GB/T 13159的要求

GB/T 13159中给出的数字微波系统间干扰容限要求是:来自地面通信系统、卫星通信系统及广播电视系统的干扰,均能引起数字微波系统的误码性能及可用性恶化;其恶化量不应超过误码性能指标和可用性指标所规定时间率门限的15%~20%,其中来自卫星通信系统的干扰引起的恶化为10%,其他来自地面通信系统及广播电视的干扰引起的恶化为50%~10%

2YD/T 5088的要求

YD/T 5088依据ITU-R F.10941994-1995)、ITU-R F.12411997)及ITU-R F.13981999)等制定了我国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包含TDM微波和分组微波)的干扰容限要求。

在采用二频制的无线接力通信系统中,数字微波通道的干扰源应认真考虑表3-2-1中所示的干扰源影响。它包括两大类:一是系统内部干扰源,其示意图详见下图3-2-1;二是系统间干扰源,其详细分类也汇总在表3-2-1中。

3-2-1: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中干扰源的具体内容分类

3-2-1: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中的系统内部干扰源示意图

每个射频波道传输基群及以上恒定比特率的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共享同一频段时,其4种基本传输通道在每一个传输方向任何月份的误码性能指标所允许的来自其他业务系统的干扰恶化量,不应超过其通道指标值的10%,其中来自固定业务部分干扰引起的恶化量不应超过89%,来自共用频率的其他主要业务引起的恶化量不应超过10%,来自所有其他干扰源所引起的总恶化量不应超过1%。在建立微波接力链路或网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使得在严重衰落期间由射频干扰源(见下表3-2-2及示意图3-2-2)所产生的恶化不会突破上述所规定的网络性能指标。

3-2-2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中的射频干扰源

3-2-2: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中的射频干扰源示意图

欲详细了解数字微波假设参考通道中4种基本传输通道的请进入

对处于卫星地球站协调区的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应根据干扰协调的程序,把对卫星通信系统的干扰限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具体应符合下表3-3-3所要求。与固定卫星业务共享频段的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应满足下表3-3-4的要求。

3-3-3:对卫星通信系统的干扰容限要求

3-3-4: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应满足的要求

微波接力系统应避免与地球站之间产生相互干扰,二者之间必须进行区域协调或频率协调,并由后建者承担协调工作。

3GB/T 13616-2009的要求

在我国国家标准GB/T 13616-2009《数字微波接力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中,也对微波接力系统数字微波接力系统与其它无线无线电系统间的干扰限值要求,包括:一是与其它业务系统共享频段时的干扰限值;二是来自同步卫星通信系统的干扰限值;三是来自中波、电视广播、短波广播的干扰限值;四是;;子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的干扰限值。

欲详细了解GB/T 13616-2009规定的干扰限值要求请进入

欲进一步了解数字微波抗衰落技术的请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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