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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VSAT系统的传输特性和系统间干扰容限的要求

浏览:5692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10-06-16
 

对于VSAT卫星通信系统,一般是指使用C频段(6/4GHz)和Ku频段(14/1112GHz)的通信卫星转发器、主站和端站等所组成的系统。其通信系统示意图详见下图0

0VSAT通信系统示意图

一、传输特性指标

1VSAT卫星通信系统误码性能指标

VSAT卫星通信系统误码性能指标分为话音VSAT网和数据VSAT网络指标,同时话音VSAT网络又进一步区分为公众网络和专用网络,它们允许的误比特率应满足下表1-1的要求。

1-1VSAT卫星通信系统误码性能指标

2VSAT卫星通信系统可用性指标

VSAT卫星通信系统的可用性的计算公式为:

A = 1-UA = 1-[(Tu / Tr)×100%]

其中,A表示可用性;UA表示不可用性;Tu表示不可用时间,是指在需要时间内电路中断的累计时间;Tr表示需要时间,是指用户要求电路能履行所需功能状态下的持续时间。那么当数字信号中断(即帧定位或定时丢失)或每秒钟的误比特率都超过1×10-3连续超过10秒钟时,VSAT卫星通信系统认为不可用。

VSAT卫星通信系统中,由于传播引起的不可用性任何月份不应超过0.2%;任何年不应超过0.04%。由于设备故障引起的不可用性不应超过一年时间的0.2%。当不可用状态结束连续在10秒钟以上时,则认为VSAT卫星通信系统为可用,且该10秒钟应做为可用时间计算。

二、系统间的干扰容限

1VSAT卫星通信系统与无线接力系统共用同一频段时的干扰容限

VSAT卫星通信系统与无线接力系统共用同一频段时,其干扰容限的规定分为四种情况:第一,话音VSAT网作为公众网时,由无线接力系统引起的干扰容限要求;第二,话音VSAT网作为专用网时,由无线接力系统引起的干扰容限;第三,数据VSAT网,由无线接力系统引起的干扰容限要求;第四,当数字无线接力系统与VSAT系统共用同一频段时,由VSAT系统引起的对数字无线接力系统假设参考数字通道64Kb/S输出端的干扰容限要求。这四种情况的干扰限值应符合下表2-1的要求。

2-1VSAT卫星通信系统与无线接力系统共用同一频段时的干扰容限要求

VSAT系统与地面无线接力系统共用同一频段时,应按照GB/T 13620-1992《卫星通信地球站与地面微波站之间协调区的确定和干扰计算方法》进行干扰计算和协调;在进行干扰计算时,应以实际电路参数为基础,计算的干扰电平应满足干扰标准的要求。

另外,由雷达系统的谐波或杂散辐射引起的对VSAT系统的干扰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C / I≥(C/Nth + 10  (dB)

其中:C/I为载干比,VSAT站接收机输入端的信号功率与雷达干扰功率之比(dB)(C/N)th为传输不同数字信号时,对应于不同误比特率的门限载噪比(dB)

2VSAT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偏轴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的限制 

6GHz5.850~6.650GHz)频段固定卫星业务静止卫星轨道地球站在下表2-2规定的Φ值范围内最大偏轴发射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Effectile Isotropicall Radiafed Power)密度不应超过下表2-2的限值(包括偏离静止轨道向南北3°范围内)。

14 GHz (13.75~14.50GHz)频段使用卫星固定业务静止卫星轨道网的VSAT地球站,在任何静止轨道3°范围内,下表2-2规定的Φ值上,最大偏轴发射的EIRP密度不应超过下表2-2的限值(包括偏离静止轨道向南北3°范围内)。

2-2VSAT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偏轴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的限制

3VSAT的轴外寄生EIRP界限

VSAT的工作频率在分配给固定卫星业务(地对空)的频带之外,当偏轴角大于,在每100kHz频带内,VSAT的轴外寄生EIRP应低于下表2-3的界限要求。

2-3VSAT的轴外寄生EIRP的界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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